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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改名,手續麻煩嗎?有必要去算命看名字是否合適嗎?

壹、提供的條件和材料

1、未滿16周歲的公民欲變更現姓名的,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

2.年滿16周歲的公民,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相關證明和證件原件或復印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進行變更並交驗照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和時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需要向市公安局申報的,市公安局應當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後,應當在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註意:

1,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願望。

2、理由要充分,

3.我承諾,我將承擔因改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

4.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改變姓名。

5.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

6.壹生只能換壹次。

另外要提醒樓主,改名壹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他的銀行卡、社保、醫保、產權證等壹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也會造成很多麻煩。

此外,增加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此,拒絕申請姓名變更,或者限制姓名中引用的文字,都是對公民姓名權的合法侵犯,公民可以通過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嚴格掌握”16周歲以上公民的姓名變更,只是公安機關的壹個內部規定,沒有可操作的具體標準,且涉嫌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相沖突,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公民盲目拒絕改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民改名違法的,公安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公民申請變更姓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僅要考慮公眾的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壹致性。認為公民改名可能給戶籍管理和公民犯罪信息管理帶來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改名的私權利,這是錯誤的。公民姓名變更後,公安機關可以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如實記錄公民以前的姓名。公民可以用原來的名字存、存、繳、收各種保險費。訂立合同後,需要在新的名稱下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出具更名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應該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