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土資源局負責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統壹協調和實施。每年年初,市國土局對市、區非農占用耕地數量進行分析預測,並與市財政局、縣(市)協商確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整價格。報市政府批準後,向各區下達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和所需計劃,並與相關縣(市)簽訂復墾項目協議。耕地占補平衡是指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地方人民政府就應該補充多少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占用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復墾新增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所提高。國家實行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保護高標準農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