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第四條采用指標核定的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完善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逐壹掛鉤的做法,按照補償與改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生產能力、水田面積三項指標核定制度,落實占補平衡。市、縣申報建設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單獨選址時,應當明確占用耕地數量、糧食生產能力和水田面積。根據占補平衡要求,申請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分類從縣市儲備指標中核銷,核銷信息隨土地壹並報批。對按規定允許承諾補充耕地的,按照承諾,具體補充耕地項目或提質項目在申請用地時按規定落實並報部備案,項目驗收後相關指標納入儲備;承諾到期時,該部將及時核銷儲備庫,以補充耕地指標。
第七條加強監測和監管,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評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補充耕地和轉化耕地的監管,確保備案的補充耕地和水田數量和質量真實可靠。對承諾補充耕地的,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跟蹤監督落實,確保承諾項目如期完成。該部按照占補平衡“大賬”要求,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在嚴格補充耕地後備指標核定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土地整理項目日常監測監管,充分利用國土資源遙感監測綜合監管平臺“壹張圖”等信息技術,對補充轉化耕地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抽查;年底,各省(區、市)將匯總建設占用和補充耕地相關情況,形成考核結果,納入省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考核內容。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存在補改耕地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等問題。,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