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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補平衡指標政策

法律解析:占補平衡指標是國土局和財政局根據當年復墾協議面積和調整價格計算應由市、區兩級承擔的耕地“占補平衡”成本的標準。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建設占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開墾耕地的責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單位。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第四條采用指標核定的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完善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逐壹掛鉤的做法,按照補償與改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生產能力、水田面積三項指標核定制度,落實占補平衡。市、縣申報建設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單獨選址時,應當明確占用耕地數量、糧食生產能力和水田面積。根據占補平衡要求,申請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分類從縣市儲備指標中核銷,核銷信息隨土地壹並報批。對按規定允許承諾補充耕地的,按照承諾,具體補充耕地項目或提質項目在申請用地時按規定落實並報部備案,項目驗收後相關指標納入儲備;承諾到期時,該部將及時核銷儲備庫,以補充耕地指標。

第七條加強監測和監管,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評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補充耕地和轉化耕地的監管,確保備案的補充耕地和水田數量和質量真實可靠。對承諾補充耕地的,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跟蹤監督落實,確保承諾項目如期完成。該部按照占補平衡“大賬”要求,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在嚴格補充耕地後備指標核定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土地整理項目日常監測監管,充分利用國土資源遙感監測綜合監管平臺“壹張圖”等信息技術,對補充轉化耕地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抽查;年底,各省(區、市)將匯總建設占用和補充耕地相關情況,形成考核結果,納入省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考核內容。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存在補改耕地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等問題。,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