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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特征如下

商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特征是順從神。

中國古代的神權思想自夏朝就已形成。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夏朝,所倡導的“天”、“命”還只是處於單純的自然神的階段。

商代將“天”、“命”人格化為“帝”或“神”的形象,與祖先壹起作為神來崇拜。

因此,商朝從單純的自然神崇拜發展到與祖先崇拜相結合,從單純的“天罰”發展到與占蔔、巫術相結合。古人曾評價:“殷人敬神,領民事神,先鬼後禮,先罰後賞。”

作為世界上自然神和祖先神的代表,王上經常使用占蔔儀式作為與人類神溝通的工具,以獲得命運和神聖的意誌。殷墟出土的10多萬片甲骨蔔辭,是商王向天神報告天文季節、壹年的成敗、戰爭的勝敗、司法審判、定罪量刑等等的國家檔案。也是“殷人敬神”的實錄。

商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在夏朝“天”刑的法律觀念基礎上進壹步發展的,更加強調“神”尤其是始祖神的作用。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非常迷信鬼神。王上自稱是神的兒子,也就是“夏迪”也被稱為天子。

因此,巫師、史家等進行占蔔的神職人員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王權神授的觀點下,商朝的法律也是以“天”、“神”的名義制定的比如“夏多罪,天命亡。”“我還在輔助壹個人,造成天罰,給妳!我什麽都不信,我不吃話。

如果妳不遵守妳的誓言,妳會被殺死,妳不會被原諒。“以天的名義來討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