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妖言書”定律
乾隆三十九年(1774)九月,戶部侍郎金堅之子雲步收到直隸硯山縣人王琦送來的字帖。後來,它被追溯到王琦的弟弟王勛,他聽了占蔔師的話,並指示他的弟弟去北京傳遞它以獲得聲譽。字帖之後,被認定為逆書。大學者余敏忠上書:“罪犯王勛,應制成妖書斬之...王琦雖不能溝通,作了逆書,但代送手跡回京,非是安份之人,應送烏市為兵奴。”【1】朱批:“奉王之命,尋之即斬,依議而尊。”。[2]根據“制妖書”法律定罪的有7例。
(2)“學習巫術”的法則
山東省臺安縣人王忠誌隱居並收藏非法書籍。國泰總督王忠誌問及根據大逆不道法則打球的計劃。皇帝說:“賬本不是罪犯自己做的,與江西犯王西侯之罪大相徑庭,即根據左異端湯的蔔筮法,犯罪之計足以蓋辜”[3]。王忠誌案後,他被移交刑部進壹步起草和發揮。
(3)“不應”定律
乾隆十八年(1753)六月,浙江上虞縣人向曲阜府、山東巡撫交付逆書,按上述說法:‘紮法含謀反,按謀反法應於年關處死’[4],而傳播、閱讀丁逆書者,亦難答,故應照辦。[5]丁文斌被淩遲處死後,其他人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理。
(4)“誣告陷害”法
在“陳誣告收藏禁書”壹案中,陳為報復陷害,說鄧家倉的《上壇必究》等書有違,說鄧自己寫了《列傳》和《五言古文述》。後來在審訊中,他承認這是壹個令人信服的指控,福建巡撫寫道:‘查的法律規定,造謠惑眾者必遭逮捕,引用壹首詩和壹份文件為例者,除有明顯的越軌行為外,壹律依法定罪。如果只有文字上的不規範,沒有真實的痕跡,持有第壹名的人會被指控誣告罪。[6]朱批:《部議室》。[7]
(5)“謀反反”定律
乾隆四十三年(1778),九月,乾隆皇帝冬遊盛京,進賢縣衛生員金跪在禦道旁,寫了壹封信,第壹封是“建庫”,第二封是“復後”,第二封是“可教”和“實德”。金堅持“立店”原則的理由是:“大清立太子不合適,怎能以不合適的運氣對待自己?”乾隆皇帝斥責他“不但對我居高臨下,還犯了反祖罪”;在“復立後”的理由中,金想讓皇帝犯罪;晉還邀皇帝納諫,乾隆皇帝據理力爭,自他來朝廷以來,“從未有過拒諫之舉”;至於“請厚待”,乾隆皇帝不接受,說“厚待百姓不算太厚”。乾隆皇帝把這篇文章定性為“史無前例的瘋狂和反叛,其命由大學士和刀客嚴格審定。”大學生等人應該是跟著造反,計劃年中處決。後來決定“黃金由寬大改為斬首”。[8]
這樣的案例很多。據筆者統計清代溫子獄的檔案和清代溫子獄的檔案,* * *有64起。“謀反大逆不道”也是清代文字獄案件中被引用最多的罪名。
(6)“寫信發聲明”定律
乾隆二十年(1755)十二月,楊懷珍到德州周知衙門呈上“霹靂策”。後來由於被認定為“逆書”,山東巡撫便打了折扣:“若打算照上述書籍,則應巧言令色,望用法律,幕僚百分百休責四十版,不準楊懷珍說壹句話,違者照常處罰。”[9]後楊被相應處理。
(7)“收藏禁書”法
乾隆二十壹年(1756),雲南楚雄州黑鹽井刑書稱,本縣知名市民十二信,家中有違法惡言。知事郭受到嚴懲,縣民李啟生、王金國等人依次受到牽連,但經過調查,只見“流”不見“源”。“假選秀案”為了下臺,幹脆把黑鍋栽在陸綠生和劉世達身上,讓他們做鬼,這個案子也栽了,結了。如果惡語相向者沒有被抓到,他將受到復制和隱藏的懲罰。雲貴總督恒文、雲南巡撫郭請朝廷“判李啟生杖百,流三千裏,以藏妖書法;王金國等職員八十。”[10]
(8)“詐傳詔書”法
乾隆二十九年(1764)三月,永安少年鄧因在文壇屢戰屢敗,發表了《戒淫論》、《戒暴論》和《詩》。其中《非暴力》壹文謊稱夢見世宗,世宗“命馬以機密事項觸犯法律”(馬是當時湖北的“土匪頭子”),被當場抓獲,福建巡撫以“詐傳聖旨”決定斬詔。目的:“法務部三司有計可施”。[11]
(9)法律的“違反”
在“治和新計”案中,為博取名聲,將《濟世治和新計》壹書贈送給湘軍政治使者周,被認定為不服從、不合法。樊氏州長放慢了速度,說道:“執法人員不準說壹句話,違法者也不準批評制度。按照法律,劉振宇的工作人員應該被罰壹百。”最後,乾隆皇帝下了壹道命令:“按照違反規定的衛生員的責任,我們要回到我們原來的地方。”[12]
2.三個例子
(1)“制妖言書”舉例
乾隆四十三年(1778),劉驁向湖南巡撫署呈上供狀,被判謀反。總督天蠶土豆希望記住:“調查包含所有虛假和邪惡的話,寫作是首屈壹指的,煽動人心。帶頭者,斬決;如果妳是壹個追隨者,妳們都會被逮捕...(劉驁)應以偽惡之言為先,請遵照指示,做正確的事。”甘龍朱批:“三師快去打。”
(2)“誣告陷害”案件
胡,以教書為生。當他翻閱戴的《秋鶴近草》時,發現了壹些他認為違法的詩歌。他想報案並從中獲得壹些好處,所以他去了陳文衛在光州的衙門。陳文衛詳細地看了戴氏,覺得沒有違反。當他折磨胡時,胡承認這是敲詐,並想得到更多的錢。後來,河南巡撫李世傑把這件事呈到朝廷:“查案中有壹首詩是叛逆的。如果只是言語失常,就有無真跡之嫌,也就是誣告陷害罪,按法律規定是顛倒的。又稱為判例法含有誣告傑出漢奸意圖斬首犯人,不如其妻財物...(胡)如果是計劃斬犯人照常,這是不夠的,以涵蓋辜,以警告他。"朱批:"三法司快去打。"
(三)“嶽訴”案
乾隆四十五年(1780)八月,湖北宜昌學生艾加堅在鄉試試卷上寫道,本州學生人數增加,本州書役翻案,苛捐雜稅。隨即湖北巡撫鄭大進依勢入演,皇帝下令對擬演進行嚴格審批。11月,鄭大進號召“凡以假言為借口,奪取政府,並奸淫偷盜不明之事,玷汙人民榮譽,打擊報復個人敵人者,壹切文武官員皆革職;”士兵、平民等。,被流放到附近...艾加堅和伊莫月報道的秘密重要且不真實,請擔任重定向烏魯木齊等地的苦工。"宗旨:《部議奏》。
3.五個已結案的案件
在文字獄案件的發展過程中,有五個成功案例被皇帝反復提及,作為其他文字獄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據附呈。這五起案件分別是:呂留良文子獄案、戴名世南山集案、胡中造簡默生抄詩案、王熙厚子關案、徐樹魁獨柱樓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