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是什麽?
征地拆遷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征地拆遷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鐵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第二章征地拆遷實施職責第三條項目管理機構職責:嚴格按照省廳紀要和實施協議,負責項目征地拆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壹)向省(市)國土、規劃部門申報重點項目建設申請;(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征地拆遷推進計劃,確認征地拆遷補助費用;(三)向沿線縣(市、區)國土、林業主管部門申報建設用地和林地使用申請,督促國土、林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審批;(四)組織討論專項拆遷項目的補償問題;(五)協調處理征地拆遷實施中遇到的特殊問題;(六)負責辦理土地證。征地拆遷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管理。第四條建設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設置專職技術人員與相關縣(市、區)建設項目用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辦理施工標段內征地拆遷的具體事宜。(壹)審查建設用地的圖紙和資料,向建設項目用地所屬的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鐵路建設的圖件和相關資料,提交用地計劃。(2)配合勘測定界單位勘測放樣陸地邊界,開挖界溝,明確管段所屬行政區域的劃界裏程,確認所有者。同壹個鄉、村涉及不同的施工單位,要相互配合,同時完成。(三)配合縣(市、區)* * *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審查,確認土地使用範圍、權屬和征地數量;統計測量用地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類型,確認數量;根據不同業主填寫《鐵路建設用地、青苗、拆遷建築物補償清冊》(外交關系-6),現場辦理各方確認簽字。(4)提供根據施工圖(含設計變更)正確計算的鐵路建設用地界樁表(外交-7),並與行政* * *部門按行政村級面積進行標識,辦理簽字。(五)確認完成征地拆遷數量。(六)收集整理征地拆遷相關資料,編制畝竣工文件並辦理移交。(七)詳細調查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的溝、渠、路、管、塘,核對設計和處理方案;對隧道頂部的生產生活設施進行調查,形成原始數據。(八)協助項目管理機構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第五條設計單位的責任:按照合同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壹)盡快提供建設地圖和按縣(市、區)行政區域匯總的分類、分項用地、拆遷數量表及說明。(2)配合項目管理機構辦理建設用地預審審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鐵路建設項目用地審查表、壓倒性重要礦床評估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以及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各類建設批準文件。(三)現場設計協調指揮部或工作組必須安排專人配合征地拆遷相關事宜。(四)參與拆除建(構)築物現場清點測量,並簽字確認。(五)提出專項拆遷項目的拆遷方案並參與談判,配合簽訂協議,辦理設計變更。(六)按設計變更程序,負責征地拆遷設計變更,並提交設計變更圖和工料表。季度末向項目管理機構報送《征地拆遷變更設計統計表》(建協表8)。第六條監理單位的職責:對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已完成的征地拆遷數量。(1)指定專(兼)職人員,根據設計文件和資料,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征地拆遷進度。(二)根據項目管理機構的委托,對擬拆除的建(構)築物的類別和數量進行審查。第三章征地拆遷處理原則第七條項目管理機構根據省廳紀要和協議約定的補償方式,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第八條鐵路項目建設用地包括鐵路幹線、車站及其配套設施(含“四電”)永久用地和取棄土用地。用地範圍和數量以施工圖(含設計變更)為依據,經勘測定界後,督促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施工組織安排統壹征用和劃撥。第九條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需要拆除的所有建(構)築物,經雙方詳細調查後,由當地主管部門及時督促按期組織拆除。對於特殊拆遷項目,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由項目管理機構報所在省(市)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以現場辦公的形式,按照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與有關方面協商處理。第十條站後及“四電”工程用地,與所在標段站前工程用地統壹管理,壹次完成。因變更設計而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須提交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後,方可辦理補充手續。第十壹條征地拆遷工作應當準確調查數量,嚴格控制,盡可能減少邊角房、邊角地。第四章建設用地征用程序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工作分為土地預審、正式用地審批、征地拆遷具體實施、竣工驗收四個階段: (壹)土地預審階段程序:1。根據項目批準進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並涵蓋重要的礦床報告。2.項目管理機構根據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許可證》。3.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市(縣)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的規劃紅線和項目用地的初審意見。4 .項目管理機構向省(市)國土資源廳填寫《項目用地申請表》並申請將《項目用地初審意見》上報國土資源部。5.協助地方國土部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6.協助地方國土部門補充基本農田。7.向當地國土部門承諾耕地占補平衡。8.組織專家論證。(2)在正式用地審批階段,根據國土資源部的土地預審批復,委托當地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用地的勘測定界並出具成果報告。如有壹定數量的林地,必須辦理使用林地的相關手續。向市(縣)國土資源局提交成果報告,及時跟蹤省(市)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的審批情況。地方政府需完成的7項工作:省級人民政府用地申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建設用地申請表及提交說明、土地利用規劃調整方案及基本農田補充方案及圖件、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及補充文件和耕地驗收圖件、市縣國土資源局履行征地手續的相關說明、征地補償中用地合法性及安置方式可行性的說明及承諾。路邊需完成的7項工作:建設項目預審審批意見落實情況、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核準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或其他設計批準文件、礦產資源是否覆蓋的相關資料、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相關資料、建設用地技術報告及勘測定界圖、線路總平面布置圖、用地位置圖。(三)征地拆遷具體實施階段為1。項目管理機構根據省部級部門會談紀要和建設項目用地批復,與省(市)人民政府商定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方式。2.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如征用圖、征地數量表、拆遷調查明細表等。、省(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國土部門簽訂征地拆遷包幹協議,委托中介機構對建(構)築物進行評估並簽訂拆遷合同。3 .督促市(縣)國土部門與鄉鎮政府簽訂征地拆遷實施協議。4.設計單位現場交樁,施工單位復核,放界樁,挖邊溝。5.設計施工單位和鄉鎮政府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測量,並辦理征地補償和土地交付手續。6.在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協助下,監督房屋拆遷的實施,並辦理會簽手續。(4)竣工驗收階段:1。核對並繪制實圖,整理項目用地拆遷資料,與鄉政府辦理征地邊界及範圍簽認手續,埋設界樁。2 .向市(縣)國土部門申請鐵路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3.工程竣工後整理征地資料,移交給鐵路設備管理單位。第五章征地拆遷現場作業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根據施工地圖,按鐵路區段和站場用地變更項目用地和取棄用地,以行政村為單位填寫鐵路用地界樁表(交-7)並簽字;配合或組織各方及時完成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被拆除建(構)築物的清查和測量工作。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確認,其他合法建(構)築物實地測量;確認後,根據不同業主,填寫《鐵路建設用地、青苗、拆遷建築物補償清冊》(交-6)並簽字。經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村委會、征地拆遷、設計單位* * *簽字確認。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縣(市、區)主管部門根據各方確認的表(建交-6)和表(建交-7),整理匯總用地和拆遷數量, 並填寫統壹征用土地數量匯總表(建協表-2)和統壹拆遷建築物數量匯總表(建協表-6544)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劃定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詳細的現場勘察,認真填寫拆遷廠礦數量匯總表, 企事業單位(建協表5)和線路、溝渠、道路、水管、池塘用地範圍調查表(建協表6)並上報項目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辦理鐵路建設用地劃撥通知書並依法予以公告;土地界線內的建(構)築物拆除和土地劃撥;劃撥土地由建設單位管理和愛護,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被征用土地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第十七條按照施工圖的規定進行現場檢查和改進後,施工單位在取土前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改進,並填寫《取土現場檢查和改進情況匯總表》(施工聯合體表-3)。盡量取棄土,避免占用良田、良土。禁止在有地質災害的地區和主要行洪河道內棄渣(土)。原則上不拆除取棄土範圍內的建築物、管線設施和道路等工程。使用後,使用者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平整和恢復,並經當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征地拆遷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辦理交接手續。第十八條搬遷項目用地應納入項目本身進行移交,相關移交手續應納入項目竣工文件。第十九條畝地竣工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鐵道部土地管理局頒發的《鐵路建設項目竣工土地驗收移交實施辦法》(土辦[2002]1號)進行編制,填寫《建交表-27》、《建交表-28》,文件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編制,向項目管理機構移交。第二十條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管理機構向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申報,有關設計和施工單位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第六章臨時用地的具體處理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堅持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規劃,與縣(市、區)主管部門簽訂使用期限明確、費用合理、環保措施可行的《臨時租賃協議》,並嚴格遵守。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簽訂《臨時租賃協議》,報縣(市、區)土地部門批準後方可使用。按照約定及時繳納費用,使用後盡快辦理關閉和交接手續。第七章征地拆遷計劃和撥款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全線施工組織設計向標段所在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征地拆遷進度計劃,並抄送項目管理機構協調監督,或者由項目管理機構報送征地拆遷進度計劃。第二十四條項目管理機構根據全線施工組織設計和各施工單位上報的征地拆遷進度需求計劃,審核匯總後報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鐵辦)核實。第二十五條征地拆遷估價和確認方式根據出資方式的不同分為三種方式:(1)由鐵路出資,地方辦理。根據實施協議確定的已完成征地拆遷數量和補償(或補助)標準,確認或定價分攤費用。項目管理機構撥付的補償(或補助)費用在撥付97%時暫停,余款在征地拆遷工作完成、出具結案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壹次性結清。(二)地方出資,鐵路確認後計入股份比例。當地征地拆遷經辦部門根據《統壹征地拆遷完成量統計表》(建設聯合體表7)填寫,項目管理機構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字確認。全線征地拆遷工作完成後,按照部與省商定的補償標準計算征地拆遷費用,並報部確認。(三)鐵路部分的投資,地方部分的差額,計入分成比例。鐵路投資按本款第(壹)項辦理;地方政府補足的差額,按本款第(二)項辦理。第二十六條征地拆遷由當地政府統壹征收和拆遷,征地拆遷費按省級匯總或協議執行;由鐵路方出資征地拆遷的項目,征地拆遷手續費按照《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的有關規定或按照《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辦理,按各標段實際征地數量核定,定價後分攤到相關單位。第二十七條項目管理機構要建立征地拆遷費用使用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將征地拆遷費用納入預算投資控制範圍。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八條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承辦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省會議紀要和實施協議以及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項目的優惠政策規定,做好征地拆遷基礎工作,及時、準確、規範、真實地建帳,填報各種報表。項目管理機構要建立征地拆遷費用數據庫,定期分析,模擬運行,及早發現問題,制定處理方案,嚴格控制投資。第二十九條在實施征地拆遷中弄虛作假、數字不真實的,有關責任單位應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法律、行政或經濟處罰。第***章第八章《國土資源部征地拆遷工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逐項規定了征地拆遷工作的條件、程序和要求,並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