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刊登或者播放署名文章的形式發布廣告,應當標明或者聲明為廣告。第十條新聞媒體機構以公眾咨詢活動、知識問答等形式發布廣告,不得授意他人作為消費者、用戶進行欺騙或者誤導。
前款廣告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宣傳的,不得對參與者作出診斷結論,不得建議病情不明者使用其所宣傳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第十壹條新聞媒體發布廣告數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數據應註明來源;
(2)應標明影響數據可比性和有效性的限制性條件;
(三)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國務院職能部門發布或認可的數據作為地區、全國或國際排名的依據;
(四)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發布或認定的數據不得作為廣告中地區排名的依據。第十二條新聞媒體廣告涉及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應當完善與價格相關的交易。未作規定的,價格為消費者、用戶無需承擔額外的價格或者費用就可以獲得具有共同功能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第十三條非知名商標、未經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授予的著名商標稱號,不得在廣告中申報為國際或中國著名商標。
非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職能部門授予的非著名商標和地方著名品牌稱號,不得在廣告中申報為地方著名品牌。
新聞媒體廣告不得含有未經國家認可的國際獲獎信息。第十四條禁止在廣告中設定解釋權。第十五條推廣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畜的廣告,不得含有分析、預測利用該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畜生產的產品的市場供求狀況和經濟效果的內容。
前款規定的廣告表明產品回收利用的,其期限、價格、數量、產品質量要求等。應予以規定。第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
(二)房屋銷售廣告應當標明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批準機關和文號;
(三)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位置,應當以項目所在地到特定參照物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
(四)規劃或建設中的建設項目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和市政設施等,應予以註明;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境綠化的,應當與規劃設計或者實際施工相壹致;
(六)使用建築設計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圖的,應當註明;
(七)凡標明起拍價的,還應標明最高價。第十七條禁止發布下列廣告:
(壹)煙草廣告;
(二)恐怖、聳人聽聞等擾民廣告;
(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
(四)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的廣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廣告。第三章廣告業務第十八條新聞媒體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必須依法辦理廣告業務登記,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其廣告業務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第十九條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專業的廣告代理機構;
(二)有與廣告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場地;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財務人員;
(四)有取得廣告審查員證書的廣告審查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