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區域生態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要生態功能具有典型性、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有珍貴、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文化價值的;
“(三)成為省級濕地公園兩年以上(含兩年);
“(四)保護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
“(五)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實施良好;
“(六)土地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國家濕地公園;
(七)在濕地保護、科學研究和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十二、刪除第二十二條。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申請晉升國家濕地公園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國家林業局將組織論證評審,符合條件者將晉升為國家濕地公園。”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二款中“因管理不善”修改為“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十五、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並將“編制”改為“編制”。十六、刪去第二十六條。十七、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十八、第三十壹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並修改為:“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濕地內禁止下列活動:
“(a)幹地和濕地的開墾、填埋或排水;
“(二)永久切斷濕地水源;
“(三)疏浚和采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和垃圾;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路線、魚類洄遊路線,濫捕野生動植物的;
“(六)引進外來物種;
“(七)擅自放牧、捕魚、取土、取水、排汙、放生;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19.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需要征用、占用濕地並改作他用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補”的原則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款中“生態修復”修改為“限期生態修復”。20.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濕地防火工作,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二十壹、刪除第三十六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8 1起施行。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