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古代的法律是什麽。《索隱》引用《釋名》說:“法也述,故陽也述”。這最初是從《爾雅》中借用的,爾雅也把法解釋為權、法。其實規律就是率的諧音,規律就是關於萬物比例的學問。《法書》開篇就說:“王之立法使事,實體之規則依六法,六法為萬物之根本。”任何事物都有壹個比值,尤其是“內容規律”這個詞更能把規律解釋清楚。這句話包含了古人的壹個基本認識,那就是萬事萬物之間是有比例的,比例的大小就像六法壹樣是“三分盈虧”的關系。法律出現在先秦時期,周朝就有完整的關於奴隸制的刑法。晉國曾經鑄過刑鼎,把刑法鑄在上面。但目前就資料來看,明確稱為“法”的法律應該是秦簡所載的秦律,其中有18種秦律等。,都是打著“法”的名義。更重要的是,魏國當時也有法律。
如果樓主說的是律令,那也是先秦時期形成的,當時的法律是按照三分盈虧法計算法名的具體數值。這種氣質也和占蔔有關。有意思的是,放馬灘戰國秦簡發現的法條數量與司馬遷《史記》法書記載的數量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