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總體會議的籌備、組織、秘書工作和局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
(3)負責起草全面綜合的文字材料,並負責審核局下發的文件;帶頭完善局機關管理的制度建設、內部建設和政務公開。
(四)負責局機關的文件、檔案和保密工作;承辦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的答復,負責來信來訪工作。
(5)負責全局行政信息的收集和傳遞以及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類信息的收集、綜合整理和反饋,牽頭組織綜合調研;負責編寫和分發株洲土地內部通訊。
(6)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和歸口管理。
(7)負責縣(市)國土資源目標管理的制定、考核、評比等組織工作。配合政法處、局黨委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組織整體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局機關的安保和後勤服務,局機關車輛的統壹調度、維護和管理。
(9)負責局機關國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護。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全局幹部職工的錄用、獎懲、任免、考核、培訓、調配、培訓和辭退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在職繼續(學歷)教育的歸口管理。
(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編制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的統壹管理和經營。
(3)承辦黨組日常事務,負責黨組議定事項的督促落實。
(4)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和全局員工的年度考核管理。
(5)負責幹部職工隊伍的全面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機關黨委做好黨團建設工作;領導組織開展全面精神文明建設和“兩個壹、壹個優、首問責任制”工作;牽頭建設扶貧中心。
(6)負責土地、測繪、地質礦產科技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和承擔全市土地、測繪、地礦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七)辦理本局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和出國(境)政審;負責管理(離異)退休人員。
(8)負責組織對外宣傳和歸口管理。
(9)承擔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相關的具體工作。
(10)負責組織協調市局系統的計劃生育工作。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局財務工作,編制局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和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證局的正常運轉。
(2)負責監督局直屬單位資金的計劃、分配、撥付和使用,編制財務預決算。
(3)負責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財務工作。
(四)依法組織征收和繳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費。
(5)負責監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
(六)承擔中央、省、市撥付的相關資金、國土資源管理費和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
(7)負責統籌系統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組織管理。(8)負責基金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組織起草、修訂和報送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文件;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和土地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國土日、地球日、測繪日的宣傳,本系統的法制普及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綜合協調、咨詢和解釋。
(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承辦本局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訴訟。
(4)負責及時匯編本系統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承擔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
(2)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土地綜合開發整治的規劃和措施。
(3)指導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審核。
(四)承擔擬定全市土地供應年度計劃。
(五)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6)參與城市規劃的審核。
(7)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審查、審批。
(2)負責辦理國有土地劃撥、鄉鎮企業用地和臨時用地的審批手續。
(三)會同分局辦理城市規劃區內城鎮居民住宅改(擴)建和農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重建用地審批,指導規劃區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
(4)組織建設用地聯審,參與建設用地前期論證。
(5)負責收回征地中剩余的國有土地,交由土地儲備中心儲備。
(6)檢查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落實情況,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七)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
(8)指導縣、市、區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運營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年度有償供應計劃,控制土地市場總量。
(2)負責土地供應進入土地市場的管理。承擔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方案的制定和審批;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審批;組織土地出讓聯合聽證和土地市場準入審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起草和簽訂,做好土地出讓金入庫的監管工作。
(三)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負責土地資產運營管理。
(4)參與土地儲備計劃的制定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後的驗收工作。
(5)負責變更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的審批,承擔土地出讓合同的調整、起草和簽訂,督促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入庫。
(六)負責組織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和聯審;負責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資質和資格的初審,土地估價報告的備案,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管。
(7)負責組織全市房地產對外招商,參與城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政策的相關工作。
(八)指導縣(市)、區土地市場運行和土地資產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流轉農地的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全市土地行政和地籍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農村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動態監測。
(三)負責組織地籍測繪、地籍變更調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城市建設用地竣工驗收測量。
(四)負責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審核上報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等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材料。
(5)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審批前的土地權屬、地類和勘測定界成果審查,負責城市企業改制和土地交易前的土地權屬審查。
(六)負責組織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承擔重大或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解工作。
(7)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證書年檢。
(8)負責收回市區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工作。
(9)參與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
(10)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協助建立和完善市級地籍信息系統和查詢系統。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承擔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
(二)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相關法規和規劃。
(三)組織開發耕地後備資源。
(四)承擔耕地占補平衡方案審查,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和資金分配意見,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審查和審批,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檢查驗收。
(5)承擔國有荒山、荒地、灘塗開墾開發的立項、審批。
(6)承擔市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的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
(2)負責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實施國家統壹的測繪測量、測繪技術標準和測繪基準。
(4)負責全市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資質的審批。
(5)負責重大測繪任務的登記;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審核認定和監督管理。
(6)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七)負責全市地圖編制的統壹管理,編制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圖出版資格和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樣圖,負責全市地圖市場的管理。
(8)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維護和使用。
(九)負責基礎測繪、地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管理,參與城市建設用地竣工測量和驗收;負責全市重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參與地籍測繪管理。
(10)負責組織測繪技術咨詢,推廣應用測繪新技術。
(11)協助制定和修訂本市測繪管理政策法規;協助查處各類違法測繪活動。
(12)協助市測繪學會日常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組織地質勘查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的編制,並協調實施。
(2)負責全市礦業權的登記、發證、變更、延續和註銷;負責部形成的礦業權評估結果、省級礦業權登記材料、礦業權出讓和國家出資省級審批的初審;負責征收采礦許可證頒發和換證費用。
(3)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初審、探礦權登記申請的初審和復審、勘查項目立項的初審。
(4)負責組織全市礦業權評估、招標和拍賣工作。
(5)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價值評估、通報、評估和鑒定,建立地質儲量數據和價值臺帳。
(6)負責全市礦山關閉地質報告的審核,參與開辦礦山項目報告的審核。
(7)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各類礦業權糾紛,參與地質勘查糾紛和爭議的調解。
(8)負責全市地質礦產資料的收集、整理、建庫和利用。
(9)負責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的監督管理。
(10)協助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11)負責縣(市)、分局地質礦產管理的業務指導。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組織制定全市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和采礦權使用費的征收。
(四)參與調查礦山企業違反礦產開發利用法律法規的行為和調解采礦糾紛。
(5)負責礦產品銷售憑證的發放和管理。
(6)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快報和年報統計工作。
(7)負責監督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存儲,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事項。
(8)負責礦山企業采選冶和三率考核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本市勘查許可證年檢的初檢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
(2)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的防治和管理。
(3)負責全市城市和礦山地質環境的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地質環境意見。
(4)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治理方案的審核和施工驗收;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整治。
(5)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預測和網絡管理。
(六)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7)指導全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和治理工作。
(8)負責全市地質遺跡的保護和開發管理;負責各縣(市)地質遺跡開發利用計劃的審核和地質遺跡保護的監督檢查。
(9)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的質量監管和開發環境保護。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貫徹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局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市局專項資金和財務收支的內部審計監督。
(三)負責審計各分支機構和二級機構的專項資金、財務收支、經營狀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制履行情況或離任審計。
(四)負責國有資產和單位集體資產管理的審計工作。
(五)負責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紀律行為的內部審計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6)負責統計報表的填寫審核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檢查監督上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決定和命令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政工科和辦公室督促落實黨組和行政同意的事項。
(2)牽頭負責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壹崗雙責落實工作,承擔違紀案件的查處。
(3)做好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按規定及時填報各類信訪。
(四)受理對違反行政紀律的全局工作人員和任命人員行政處分的投訴、檢舉和申訴。負責紀檢監察舉報箱的管理。
(五)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完成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規定的其他職責。
(6)配合政治部、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組織整體精神文明建設。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協助局黨組搞好局系統黨建工作,承擔局機關黨委日常事務。
(2)負責黨員大局的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落實局系統各黨支部的日常學習制度和“三會壹課”制度,組織黨建調查研究。
(3)負責黨員的全面廉潔、勤政教育和黨內民主監督。
(4)負責發展新黨員的調查、培訓和黨員轉正準備工作。
(5)負責黨員的總體統計和黨費的收繳;負責黨員工作變動的組織手續。
(6)負責黨組織的創先爭優和考評工作。
(7)配合政工科、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組織整體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共青團組織、婦聯等組織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9)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