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補平衡指標是國土資源局和財政局根據當年復墾協議面積和調整價格計算耕地占補平衡成本的標準。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應當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占用耕地時補充耕地面積。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任何建設占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開墾耕地的責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城市建設用地統壹征收後,承擔土地復墾義務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復墾費用可以列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對城市建設區以外的建設項目用地,由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建設單位負責,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集鎮建設占用耕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土地復墾資金必須落實。應實施耕地地塊的復墾。
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復墾費,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復墾義務。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堅決實行先占後補,未補充的土地壹律不予報批,建立健全耕地占補平衡臺帳,做到管理規範、數據完整。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作用;
1.凡因建設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2.開墾耕地的責任人為占用耕地的單位,城市建設區的土地統壹征收後供應,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土地開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計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