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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域保護,維護和發揮水域的防洪、排水、蓄水、供水和生態環境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山塘及其管理範圍,不包括在耕地上開挖的海域和魚塘。第三條水域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占補平衡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域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水域面積不減少,水域功能不減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域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域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源保護規劃,征求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水域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防洪、排水、供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明確水域的總體布局、功能、範圍和保護措施,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水面率。第六條水體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相銜接。

城鄉建設、交通設施、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或修訂。,涉及水域的,應當與水域保護規劃相銜接。確需調水的,應當編制調水方案,經科學論證,並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七條水源保護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下列水域為重要水域,應當予以特別保護: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域;

(二)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景區水域;

(三)蓄滯洪區;

(四)省、市級河流和其他排洪骨幹河流;

(五)總庫容65438+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六)面積五十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七)其他環境敏感區的水域。第九條重要水域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公布的重要水域名錄應當載明水域的名稱、位置、類型、範圍、面積和主要功能。第十條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準占用重要水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壹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占用重要水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符合水域保護規劃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不得危及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和破壞生態環境。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和功能,采取功能性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的替代性水工程。第十二條功能性補救措施或者等效替代水工程的建設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實施和驗收,其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原則上應建在縣(市、區)範圍內。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建設等效替代水工程,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代為建設。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建設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功能補救措施或者等效替代水工程的占用水量和補償水量進行論證。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方案,采取功能性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源工程。第十四條因城市建成區改建和建設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旅遊度假區、特色小鎮、工業園區等確需調整水域的,有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域保護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和保護措施,編制區域水域調整規劃。

區域水量調整方案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相關管理機構按照區域水量調整方案組織實施的,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再辦理占水平衡等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禁止下列占用水庫水域的行為:

(壹)利用碼頭等水上設施占用水庫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二)進行危及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設活動。低於水庫設計洪水位;

(三)在水庫移民線以下修建住宅、商業、辦公、工廠等與水庫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