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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耕地指標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在占補平衡的具體操作中,各地建立了補充耕地指標數據庫。補充耕地指標可以在滿足本區域耕地占補平衡需求的情況下,用於跨區域耕地占補平衡的調整。補充耕地指標包括新增耕地面積、新增水田面積和新增糧食生產能力三項指標。新增耕地面積由項目建設前後耕地面積的差值得出;新增產能是新增耕地增加的產能和升級耕地增加的產能之和;新增水田面積為新增耕地中水田面積、旱地轉化為水田面積、水澆地轉化為水田面積之和。目前,我國補充耕地指標價格主要由政府指導價、通過交易平臺公開競價、參照國家統籌省際補充耕地資金標準確定。政府指導價是綜合考慮補充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和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等因素確定的。不同地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指導價差異較大。

非法占有耕地罪的立案標準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單個樹種或者累計五畝以上的;

3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5 .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壹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建設用地後,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調減本行政區域內耕地數量,進行易地復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