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不得溺死、遺棄或殘害女嬰;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以迷信和暴力手段傷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婦女的壹項重要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婦女的生命權是婦女生存和工作的基礎。健康權是婦女健康不受侵犯的權利。中國的《刑法》和其他法律有力地保護了婦女的生命健康權。(壹)禁止溺、棄、殘害女嬰。嬰兒溺水是指非法剝奪嬰兒生命的壹切犯罪行為。遺棄嬰兒是指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使嬰兒處於不可能的境地的犯罪行為。殺嬰是指殘害嬰兒的犯罪行為。壹般來說,受害者多為女生。這種犯罪行為觸犯了法律,應當依照刑法和有關規定處理。(二)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法律所禁止的歧視、虐待婦女的現象,多是夫、夫、妻、夫子重女、無前途等封建思想的反映。有些人錯誤地認為生孩子完全是女人的責任。歧視,無事生非,含沙射影,甚至謾罵,身心摧殘和虐待。嚴重破壞母親和女嬰在壹起。應該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3)禁止用迷信或暴力手段傷害婦女。在壹些地方,壹些犯罪分子、巫婆、神,利用壹些女性的迷信心理,利用占蔔、算命、指引迷途。假裝迷信的女人需要她們指出的方法和途徑來避禍騙錢;並以捉鬼驅鬼為名,殘害身心有病的婦女或與婦女通奸;或者以暴力手段折磨、殘害婦女直至其精神失常甚至死亡的,可以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4)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繼承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刑法對虐待罪、遺棄罪有明確規定。
法律客觀性:
婦女人身權是指婦女依法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與婦女本身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任何人或組織都不能任意剝奪他們的人身權利或阻礙他們的行使。《婦女權益保障法》完善了第六章(第36條至第42條)的人身權利,加強了對婦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譽、肖像、隱私、榮譽、人格尊嚴等權利的保護。1.《婦女權益保障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其中第36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2.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是法律賦予的,公民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和行為,包括身體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和居住自由。它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為公民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和國家生活提供了前提和能力。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法定的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經過法定程序拘留、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搜查婦女的身體。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和健康權由兩部分組成:生命權和健康權。婦女的生命健康權是以婦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婦女享有保護其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8條通過原則性規定和四個禁止性條款,加強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為體現婦女人身權的完整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第1款加大了對婦女榮譽權和隱私權的保護,特別是關於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填補了我國民法領域隱私權保護的空白。同時,考慮到大眾傳媒在當今信息時代的重要作用,婦女權益保障法強化了大眾傳媒保護婦女人格權的責任,增加了限制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婦女肖像的媒體,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拐賣、綁架、性騷擾、賣淫嫖娼等作出了壹些突破性的規定,為遏制這類醜惡的社會現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4.禁止販賣和綁架。針對拐賣婦女以及隨之而來的被拐賣婦女被迫賣淫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增加了“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和婦聯組織在承擔解救被拐賣婦女、幫助其康復工作中的重要責任。5.禁止性騷擾。性騷擾是壹種基於性別歧視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女性的人格尊嚴、身體乃至性權利。近年來,性騷擾逐漸成為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主要問題之壹,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關註。因此,根據中國加入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關於“締約國應當采取法律等壹切措施,消除包括性騷擾在內的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要求,《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40條中明確了“對婦女的性騷擾”原則,並規定了受害婦女的投訴渠道和有關部門的責任。6禁止賣淫嫖娼。賣淫嫖娼,顧名思義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通過金錢、財物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這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l條第1、2款也有明確規定。同時,針對近年來各種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侵害婦女人身權利和尊嚴的現象,《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三款增加了禁止淫穢表演的規定,以遏制此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