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補平衡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2、耕地占補平衡相關制度的內容
(1)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凡建設占用耕地,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無論是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城市建設、鄉鎮企業還是農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沒有特殊情況,也沒有例外。|考試大|這改變了過去國務院批準可以占用基本農田,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可以免征耕地開墾費的規定。國家投資的能源、水利、交通、國防用地等大中型建設項目,與其他項目壹樣,沒有特殊待遇,也體現了公平原則。保護耕地不僅是地方政府的事情,中央政府也應該履行投資和占用耕地的義務,確保建設和開墾耕地之間的平衡。
2)開墾耕地的責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單位非常重要,有利於執法過程中的監督和履行職責。根據建設用地現狀,可分為三種類型:
(1)城市建設區供地統壹征地後,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列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二)城市建設區以外的建設項目用地,由承擔耕地開墾義務的建設單位負責,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村莊和集鎮建設占用耕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土地復墾資金必須落實;過去土地復墾的資金沒有落實,部分原因是有計劃沒有資金。因此,建設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都必須根據需要落實土地復墾資金。
4)落實耕地地塊;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根據當地土地資源情況,制定耕地後備資源開發區域,以便建設單位開發土地。開墾耕地也要與生態環境建設相結合,防止亂砍濫伐,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5)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復墾費,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復墾義務。
無條件填海是指施工單位因為沒有人力和機械進行填海而不能從事填海。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沒有達到規定的耕地指標。作出這壹規定,既解決了部分建設單位因人力物力不足無法組織專門力量開墾耕地的問題,又實現了建設單位繳納土地復墾費後,當地政府可以統壹組織力量開墾耕地,確保耕地數量和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2)省級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補平衡制度中的職責
1)制定耕地開墾計劃;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同時也是耕地開墾的組織者和監督者。因此,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占用耕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耕地開墾計劃,並分解下達。該計劃應實用、具體、易於操作和易於監督。
2)監督建設單位和縣、市人民政府開墾耕地;要把開墾耕地的工作真正落到實處,不僅要有規劃,明確責任,更重要的是要進行有效的監督,使責任單位切實履行責任。依法懲處不履行責任的單位。監督對象為:壹是縣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管的內容是規劃是否落實,耕地是否達標。
3)組織開墾耕地。
省級人民政府主要是組織壹些建設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壹些重點區域進行復墾,特別是要解決壹些耕地跨縣、跨市行政區復墾的問題,協調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耕種者的關系,保證耕地復墾的順利進行,並對復墾的耕地進行驗收。
(3)補充耕地方案的編制和審核
1)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壹般負責補充耕地計劃的編制。
直轄市、省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城市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轄市、省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2)補充耕地方案的內容,如建設用地名稱、占用耕地面積、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補充耕地實施單位、補充耕地完成情況、擬補充耕地的位置和數量、基本農田地塊的位置和面積等。,應以表格形式填寫。
3)耕地計劃審計的補充內容
(壹)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和實施單位是否落實;
(2)補充耕地地塊的位置和面積是否確定;
③補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恰當;
(4)補充耕地的保障措施是否有效;
(5)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要審查基本農田的位置是否落實,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審查補充耕地的目的是確保建設占用的耕地必須得到補充,占用的基本農田也必須從普通農田或新開墾的同等產能的耕地中劃入基本農田。
3、耕地占補平衡中的耕地數量按等級折算。
65438至0998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的努力下,耕地占補平衡取得了明顯成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實現了總量平衡。但壹些地方根據建設用地項目考核,仍存在“多占少補”、“占優補劣”現象,質量問題壹直是耕地占補平衡的薄弱環節。按等級折算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是嚴格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解決當前耕地占補平衡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建設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與占用耕地相當的必要手段;是落實人發[2005]l號文件和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精神,履行國土資源部門職責,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重要舉措。
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按等級折算,是以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降低為原則,利用農用地分等折算的成果和方法,將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與占用耕地的等級掛鉤,實現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平衡。根據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需要,不宜因後備耕地資源短缺而主張直接增加補充耕地數量來滿足質量;為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數量不減少,現階段不允許以補充優質耕地為由減少補充耕地數量。按等級進行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轉換,要以“取壹補壹”為基礎,提高補充耕地等級;受自然條件等因素影響,補充耕地等級達不到占用耕地等級的,必須按照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例證: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可以采取()補償的方式。(2000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用地單位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B.繳納土地復墾費
C.耕地補償支付
D.繳納耕地占用費
答案:AB
解析:占補平衡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