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離婚後,壹男壹女隨時可以復婚,沒有時間限制。但是,不僅需要兩個人共同生活,還需要像結婚壹樣辦理結婚手續。再婚登記的程序與結婚登記的程序相同。
當事人在辦理再婚登記時,需要先準備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單位和村(居)委會或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要準備離婚證;
然後雙方需要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和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
擴展數據:
再婚程序再婚是壹種法律行為。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系,說明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或者離婚的理由已經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
但婚姻是壹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和解除都要經過法律程序。就像婚姻中要履行的手續壹樣,再婚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退回撤銷,並出具復婚登記證明,恢復兩人法律關系。離婚當事人未經再婚登記,私自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不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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