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每個被征地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除特殊情況外,任何建設項目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需要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征用批準手續, 且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項目用地單位依法向用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部門提出申請,土地部門初步擬定《征收方案》等必要材料,提交征地單位。其中,征收方案包括土地補償費倍數、安置補助費倍數等征地補償標準。征用方案經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後,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地公告,公布批準的征地補償標準。當地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將根據批準的征用方案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當然,現在各地征地補償標準並不壹致。2004年《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頒布後,多個省份隨後制定了征地補償標準或統壹年產值標準,並適時調整。比如河北省、山東省、廣東省等。已經制定了保護土地的底價。因此,國家征地補償標準在地方層面並不是絕對統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