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以公眾遊玩、欣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集會為目的,具有壹定公共設施和壹定規模的公共綠地、景觀工程設施的城市開放空間。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內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四條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公園和廣場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和廣場的日常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公園、廣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六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和廣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和廣場,應當按照公園和廣場規劃及相關技術規範制定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公園、廣場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科學配置植物,註重生態效果、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廣場的整體風格相協調,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不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公園、廣場規劃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各類遊樂、娛樂、遊樂和服務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準和公園、廣場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公園、廣場周邊的建設應與公園、廣場整體景觀相協調。第九條承擔公園廣場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廣場竣工後,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公園、廣場保護規劃,擅自改變公園、廣場的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綠地。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公園、廣場綠地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支付恢復綠地補償費或者綠地占用費。占用期限屆滿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占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壹條在公園和廣場管理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以及隨地吐痰、便溺等。;
(二)制造過大噪音,影響他人工作和休閑;
(三)采摘花果、損壞樹木、露營、燒烤、焚燒雜草、枯枝落葉;
(四)駕駛(乘坐)車輛擅自進入的;
(五)在非指定區域釣魚、遊泳、滑冰、踢足球;
(六)損壞遊樂、娛樂、遊樂設施,攀爬、損壞園林建築、雕塑、圍欄、防護網、移動椅、保潔設施;
(七)擅自進入動物飼養區或者投擲、捕捉、傷害動物;
(八)攜帶犬只及其他有害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寵物;
(九)擅自散發廣告資料或者在樹木、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上噴塗、懸掛、張貼廣告資料;
(十)飲酒賭博、打架鬥毆、從事占蔔、算命等迷信活動的;
(十壹)擅自砍伐和移植植物;
(十二)向公園、廣場排放煙塵、汙水和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
(十三)擅自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二條在公園、廣場舉辦公益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方案,並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嚴格控制在公園、廣場舉辦的各類商業活動。確需召開臨時會議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方案,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繳納恢復綠地補償費或者綠地占用費;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依法辦理;損壞樹木、草坪和設施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