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條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2004]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