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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泰國芒來國王和芒來密碼的信息

大王芒來生於公元1239年,卒於公元1311年。作為1261-1296年的恩貢陽市,現為泰國清桑郡第25任國王。在位期間建立了大蘭納王朝(1296-1558),成為第壹個蘭納國王。

芒來國王出生在恩陽市,即現在的泰國清盛縣。芒來王是當時統治者老孟和雲景洪(今雲南省景洪市)的公主阿明卓美昂的兒子。芒來王在1261繼承了父親的王位。他繼位後,統壹了蘭納北部和老撾北部的城市,成為第壹個獨立的城市國王。在國王芒萊的統治下,王國通過結盟和吞並鄰國迅速向南方擴張。1262年,在交河流域建立新都清萊。公元1287年,芒來王與素可泰王蘭幹興、帕堯王甘蒙締結和平協定,抵禦蒙古帝國的入侵。公元1292年,芒來王兵敗彭迎賓館(今南本府)國,彭迎賓館最後壹任君主伊巴被迫逃往南邦。

公元1296年,芒萊國王再次遷都位於平和河西岸的蘭納王國首都清邁。幾年後,伊巴之子博克率領大軍攻打清邁,但芒萊國王和次子克蘭也重創。在南本附近的壹個小村莊Khua Mung,鶴王子趕的大象與南邦王Boek的坐騎遭遇。在遭遇戰中,南邦王伯克失去了他撤離的部隊。於是,博克在南本和南邦之間的昆丹山脈被俘虜並殺害。芒來王的軍隊占領南邦後,伊巴王再次逃亡,這次是彭世洛。

芒來王死於清邁1311。他戲劇性地死去,在清邁的壹個市場被閃電擊中。他的兒子鶴繼承王位,成為拉娜的新君主,成為采松鶴的國王。

《曼德勒法典》是以泰國歷史上的英雄人物曼德勒國王命名的,是以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的摩奴命名的。但摩奴只是傳說中的“人類始祖”,而蒙萊是真實存在的人。

當時芒來王制定的法規在西雙版納也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在西雙版納後人編纂的《阿呆史書》中說:“道芒來成年後才華橫溢,其對官員的指示壹直傳承至今。”這是指曼德勒國王在世時制定的《曼德勒法典》,數百年後仍被人們遵循。可見其影響之深遠。

西雙版納和孟連的手稿很多,長41厘米,寬21.5厘米。書包括很多內容,其中收錄265,438+0頁。這部手稿與其他種類的手稿相比,主題鮮明,語言古舊,文字簡單,例數少,紙張陳舊,字跡簡單。這是壹本很有文獻價值的舊筆記本。

這部《門萊法典》所包含的內容大致可以分為裁判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刑罰規定,其中還包括壹些案例分析。由於《茫來法典》在傣族社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後來的許多法典、條例多以此法典的內容和體例為藍本,所以對這部法典的內容及其所反映的社會情況進行簡單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看作是傣族的法規之壹。

本規範第壹部分是壹些判案的基本要求。這部分分量不大,屬於壹般性質。

首先,法典指出許多文武官員應懂得如何正確判斷各種案件,並遵守十二項法律原則:

1.認真聽別人說話,了解情況;

2.不要生氣;

3.不偏袒任何壹方;

4.不受賄;

5.不要給被告施加壓力;

6.這個案子不應該在晚上判決;

7.妳不應該在壹個孤獨的地方審判;

8.不應該有不熟練的經典和不懂古規的人來陪案;

9.不要離開經典的規則;

10.妳不應該夢想和猶豫;

11.妳不應該在沒有自己理解的情況下打破它;

12.決定不應該通過催促來最終確定。

此外,還強調裁決者要像天平和秤壹樣公平,不能讓勝訴者敗訴,讓敗訴者勝訴。還特別規定,在教界修行的僧人不得參與。其次,總綱強調裁判者的個人素養:請教聰明睿智的學者;要正確理解地方性法規的精神;我們要觀察別人的偽裝和偽證;自己不要抑郁;不要說壹些無關、不切題的話;不要輕率草率。然後,要求審判員善於觀察罪犯的表現,如:話多,哄騙;說話不穩;心顫抖;悲傷的臉;多賣弄文字;恐慌;我的耳朵很硬。表現出這些行為的人可能是有罪的。

無辜的人有八種表現:說話不發抖;明智地說話;雄偉;更強;不吵不鬧;清臉;氣體水平;不要隨便罵人

守則的第二部分是懲罰條款。這部分占了很大篇幅,如果按內容分類,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1)對戰爭中逃兵或叛軍的處理;獎勵戰爭有功人員的方法;如果貸款未歸還,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子女在不同等級婚姻中的地位;規定了窄路讓行、碰撞的賠償和處罰;大象傷人的懲罰;對奴隸逃跑和藏匿的懲罰;對盜竊的懲罰;牲畜毀壞農作物的賠償金額;破壩偷水的處罰;放水捕魚的處罰;事故(盜竊、火災、海難、戰爭等)的處理方法。)在搬運東西;不該殺的人(即不該判死刑的人)的範圍;不應受理的爭議;離婚財產的處理;受損運河的處置;銷毀水神祭壇的處置;破壞田埂的處理;關於大象、馬和奶牛車道寬度的規定;規定村社的房產不得作為個人遺產,等等。其中有壹些是原則性的規定,比如對犯罪的人的範圍有以下規定,不能判死刑:有五種情況,犯罪的人不應該被殺;

1.寺院僧人、醫生、陰陽專家(占蔔師)、地方誌編纂者、法官、博學學者;

2.歷年來有多項貢獻或立功表現的公務員、武將;

3.婦女和兒童;

4.醉酒且不理智的人;

5.國王的親戚和他們的兒子和侄子。

解釋是佛教僧侶犯罪後要流放,這樣可以逃離當地;婦女犯了大罪,應當受到其他處罰;不懂事的孩子不應該被殺;醉酒忘我的人不應該被殺;失去理智的人不應該被殺死。國王的親屬和他們的子侄犯下了大罪,應該根據他們的親屬地位受到懲罰。對於這五種人以外的普通人,該殺的就殺。如果他把錢給官員贖回,就不應該拿。再比如官員不必受理的糾紛:父子糾紛、夫妻糾紛、兄弟糾紛、主從糾紛、孫子女糾紛、師徒糾紛等。,他們認為這些爭議不應該被接受。此外,審裁員需要仔細觀察和區分優點和缺點。說到有些人犯罪不知道自己有罪,有些人是有功勞的。

不知其功,有人把別人的罪當成自己的,有人把自己當領導,有人把自己當領導。因此,裁決者必須仔細辨別是非。在其他具體規定中,對戰爭中逃跑或造反者的處理、對財產糾紛的處理、對破壞生產的處理和對盜賊的處理較為突出。比如戰爭中有逃跑或叛亂的,壹般都是被殺;對破壞生產者的懲罰還包括防止牲畜破壞農作物,但重點是維護水利設施,嚴禁破壞運河、潰壩、偷水放流。

用水抓魚,要保護好水神的祭壇,因為水神保護水利設施。關於盜竊罪的規定非常詳細,處理也比較重。壹般偷東西會花九倍的錢,而規定更細致,比如偷豬狗雞鴨鵝珠寶。狗也分主人的狗、無主的狗、跑出政府的狗。偷壹只沒有主人的狗,會被罰狗價的兩倍,偷壹只有主人的狗,會被罰狗價的九倍,偷壹只雞,會被罰330銖,如果是有蛋的雞,會被罰3000銖,如果是鬥雞,會被罰900兩銀子。可見,私有財產的維護是當時壹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守則》中的壹些規定是在道德範圍內的,比如我們在狹路相逢時讓路,誰來讓路?它的規定很有意思,比如在村裏,年輕人要讓村老(村老),空手的人要讓來人。另外,商人讓衙門裏的人,步兵讓騎兵,騎兵讓象兵,象兵讓牛車司機,司機讓商人,好像是壹個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