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進行占蔔、算命、算命、驅邪、風水、陽宅等封建迷信活動。第八條未經合法宗教團體或者指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安排,不得開展傳教活動。未經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本市(含市屬縣)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本市以外從事宗教活動,外地宗教教職人員未經市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本市(含市屬縣)從事宗教活動。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支持各宗教團體本著平等友好的原則,與各國宗教組織開展友好交流。各宗教團體在與港澳臺宗教團體的交往中,必須堅持互不隸屬、互不幹涉、相互尊重的原則。外國和港澳臺宗教團體及其人員不得來我市傳教、吸收信徒、散發宗教宣傳品、建立各種非法組織或以任何方式幹涉我市宗教事務。但上述人員可以在本市正式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過宗教生活。第十條宗教團體和教會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提供的補貼和教學經費。外國信教群眾、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自願向教堂、寺廟捐贈或布施是可以接受的。捐贈或者捐贈價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應當報市、縣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壹條任何宗教團體及其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場所傳教、組織宗教活動和散發宗教宣傳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反對宗教和無神論的宣傳。
不得占用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包括開設教堂、寺廟的宗教團體的庭院、花園、墓地)。已被占用的房屋,需要重新開放或設置宗教活動場所的,必須限期歸還,並交納占用期間的租金。第十二條捐贈修建經批準開放的教堂、寺廟、廟宇,必須堅持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強制攤派;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不得使用國家或集體財產修建教堂、寺廟。第十三條除市供銷社指定並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和銷售各種香。嚴禁制售金錠、冥幣、金銀紙、服飾紙、紙人、紙馬、白潔、符咒等迷信用品。也禁止從外地運輸此類迷信產品進行黑市活動。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情節較輕的,由當地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警告、罰款(同時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拘留、責令出境等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違反工商管理的行為。觸犯法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移交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五條本規定如與中央有關精神不符,以中央有關規定為準。第十六條本規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