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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易學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國際易學協會(IAICS)。

第二條本會是由各國各地區與易學相關的學術團體和研究機構共同組建的國際性學術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倡導科學精神和方法,促進易學原著的研究和應用,開展各種易學學術活動,弘揚易學文化中的優秀傳統,探索易學思想與當代科學相結合的途徑,促進人類文明建設。我們不從事占蔔、算命等非學術活動。

第四條協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法》和民政部關於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本協會的永久會址設在中國北京。戶口所在地: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任務是:

1.舉辦國際易學學術會議,組織國際易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2.編輯出版易學學術著作和資料,編輯出版國際易學學術期刊和信息指南;

3.訓練簡單易學的知識;發展易學事業;

4.評價易學學術成就,獎勵優秀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與《易經》相關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學術組織、研究機構,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參與本會活動,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八條入會申請由申請入會的組織向本會提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成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我們的工作並使用我們的設施;

3.有權對本協會進行監督和建議。

第十條成員的義務:

1,遵守憲法,履行承諾;

2.繳納會費;

3.報告我國和本地區易學發展的情況、經驗和問題。

第十壹條會員壹年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退席的議員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最高決議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長期工作計劃和各項提案;

4.審查協會的總預算和決算。

第十四條本協會是國際性學術組織。會員大會由65,438+0/2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決議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能如下:

1.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財務主管;

3.決定協會的主要業務;

4.規劃和掌握協會的財務;

5.接受會員;

6.在會員大會結束時,理事會應作為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工作,履行理事會職責。

第十九條協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的創始單位為韓國周易學會和中國東方國際易學研究院,均為常任理事,擁有否決權。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本團體的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請。

第二十三條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的任務是對本會的工作給予指導、咨詢和各種支持。

第六章執行機構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司庫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候選人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負責召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財務主管負責籌集、管理和監督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執行機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

第二十八條主任全體會議每兩年召開壹次,由會長主持。在執行董事或半數以上董事的要求下,會長可以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八章經濟費用

第三十條本會的經費收入包括入場費、年度會費、贊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必要時可設立專項企業基金,具體操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集團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我國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支出由董事會監督,執行機構每年向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十章終止程序和資產清算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的終止,應當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民政部批準。終止時,由會員大會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理出來的資產用於易學的發展和研究。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以中文文本為法律效力,自協會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