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範土地復墾活動,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復墾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2011年3月5日頒布實施。第五章是土地復墾的激勵措施。
《土地復墾條例》第五章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復墾被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三條因社會投資或者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屬於國有無使用權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投資單位或者個人長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因社會投資或者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國有使用權土地的,國土資源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投資單位或者個人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明確復墾的目標任務以及復墾後的土地用途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和權利人自行將損毀的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時的補充耕地指標。
擴展數據:
1.土地復墾是指對受損或退化的土地進行再利用並恢復其生態系統的綜合技術過程。
2.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土地,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進行復墾。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簡稱歷史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因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修復。
3.土地復墾壹般有三種不同的復墾標準。
(1)復墾到接近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土地生產力的水平。
(2)通過復墾轉化為另壹種具有新的適宜性的土地資源。
(3)恢復植被,維持其環境功能。
百度百科-土地復墾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