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星座運勢大全官網 - 周易占卜 -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2008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土資源部發布了2008138號。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幹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除舊地塊)與擬用於城市建設的地塊(即建設新地塊)組合成壹個新的、被拆除的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最終在確保項目區各類用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

第三條掛鉤試點工作應當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耕地和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遵循以下原則:

(壹)規劃協調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用掛鉤周轉指標安排項目區的新建和舊拆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3)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區和項目區新建建築和拆除舊建築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確保項目區實施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超過原有規模;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六)以工促農,通過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聯動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規模控制和監督檢查;試點省(區、市)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推進。

第五條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設置在試點市縣行政區域內,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地區;項目區新建和拆遷地塊應相對較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開基本農田;

項目區新建地塊的總面積必須小於拆遷地塊的總面積,拆遷地塊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要比新建地塊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有所增加和提高。

在項目區,如果拆除舊地塊安排的耕地面積大於新建占用的耕地面積,可用於建設耕地占補平衡。

第六條掛鉤試點通過發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以下簡稱掛鉤周轉指標)。掛鉤周轉指標專門用於控制項目區新增地塊規模,同時作為老地塊拆遷標準,整理復墾耕地面積。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與拆除老地塊復墾的耕地面積壹並返還,且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

第七條掛鉤試點市縣開展專項調查,摸清試點地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和等級,分析試點地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了解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狀況和建新拆舊意願。

第八條掛鉤試點市縣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掛鉤試點項目區域規模布局,做好與城市、鎮規劃等的銜接。

第九條掛鉤試點縣(區、市)應當在掛鉤試點項目專項調查和專項規劃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區實施方案,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合並的規模、範圍和布局,合理安排新建區域城鄉建設用地比例,優先保障搬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空間。

項目區實施規劃主要包括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分析、項目區規模和範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項目區實施順序、周轉指標規模、使用和回報計劃;舊拆遷區整理復墾安置補償方案;資本預算和融資等。,以及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項目區實施方案圖。

第十條掛鉤試點工作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開展試點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制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開展掛鉤試點工作的申請。國土資源部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的試點工作總體方案進行審核,批準試點省份的銜接。

經批準試點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組織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項目區實施方案,並進行審核建立項目區備選庫;根據項目區入庫情況,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周轉指標。

國土資源部在核實項目區備選庫的基礎上,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核定並下達掛鉤周轉指標規模。

第十壹條掛鉤引航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大;

(二)當地政府高度重視群眾的積極性;

(三)經濟發展迅速,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能保證新增移民安置和拆遷整理所需資金;

(四)土地管理嚴格規範,業務基礎紮實,具有較強的制度創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條試點省(區、市)根據國土資源部核定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在項目區備選數據庫中選擇最佳試點項目區,對項目區實施規劃和新建建築物拆遷進行統籌審批,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總體審批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項目區經總體批準後方可實施,未經總體批準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未納入項目面積且無掛鉤周轉指標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農用地轉為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十三條項目區實施前,應當對新建建設占用的農用地和耕地進行測量、定級,並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在聯動試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區拆遷老地塊整理應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的相關規定。涉及施工的項目,要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條掛鉤周轉指標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考核單元,其新建地塊的面積規模不得超過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應獨立評估和管理每個項目領域中關聯營業額指標的使用;掛鉤試點市縣的周轉量指標的使用,要在綜合行政區內的所有項目區進行統籌考核和管理。

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返還”的原則,制定建立掛鉤周轉指標管理臺賬,對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返還進行全過程監管。

從掛鉤周轉指標總體批準實施到指標回報的周期壹般不超過三年。項目區要制定年度指標返還計劃,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落實指標返還進度;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每年要根據指標返還計劃,對各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返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區新增地塊應當按照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供應和使用。確需征用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手續。

通過土地評估,明確土地權屬,按照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交換和補償。按照“合法、自願、有償、規範”的要求,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創新機制,推進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項目選址布局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的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願,拆遷建設;項目區實施過程中,農用地或建設用地的調整和交換應經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要進行告知、聽證和確認,並對集體和農民進行妥善補償和安置。

新區土地有償出讓收益用於項目區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優先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改善農民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試點工作實施動態監管,每半年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試點進展情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定期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試點工作,每年年底組織年度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項目區實施完成後,試點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將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申請人向上壹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正式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部備案。

項目區驗收時,需提供比例尺為1:1,000以上的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必要的遙感影像資料,並與項目區實施前的地圖資料進行對比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區竣工驗收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明確土地界線,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壹條試點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利用計算機等手段,登記匯總新建建築和舊建築面積、周轉指標、土地權屬等情況。,建立項目區數據庫,加強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部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未按計劃及時返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暫停試點工作;擅自擴大試點範圍、突破周轉指標規模的,停止本省(區、市)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二十三條試點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