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占用基本農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保護性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種植設施破壞耕地,但因區位原因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免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充。
2.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壹般耕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壹般耕地可用於設施農業,無需實行占補平衡。新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建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種植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農業設施建設使用壹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批準並符合相關標準。按照要求,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要實行年度“進出平衡”。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年度“進出平衡”總體規劃,明確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和時序,落實年內“進出平衡”安排,並組織實施。
3、不允許“非糧”耕地。種糧不賺錢,很多工商資本下鄉發展種植,基本都是流轉土地種植經濟作物或者發展林果業,並伴有產品初加工。新政策規定,種植糧食作物的永久基本農田現狀不變。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非糧食作物可以保持不變。壹般耕地主要用於生產糧、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和飼草料。在不破壞耕地、不改變耕地類型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作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損害耕作層的植物。不得在壹般耕地上挖湖造園、種草皮。未經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批準,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壹般耕地不得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4.不允許“掛羊頭賣狗肉”。農場土地不得用於建設屠宰、肉類加工場所等設施,也不得建設其他無關設施,否則構成非法占地。種植設施用地不能建設成農業休閑觀光、旅遊、餐飲等設施。,而所謂的“大棚子”是不能建的,否則可能會被拆。
5.如上圖所示,未經入庫,不得使用。種植養殖用地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後向鄉鎮政府備案,由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匯至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保護農用地備案入庫。上圖所示未入庫的,自然資源部衛星片執法檢查時不予認可。也就是說,如果不入庫,被衛星片發現,就認為是違規使用。
耕種土地的新政策是: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土地按農用地管理,用於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的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3、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和綠化帶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管理及生活用房、疫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室、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土地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總而言之,耕種和種植的土地經常變化。去年以來,在強調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的背景下,國家出臺了壹系列耕地保護政策,收緊了種植養殖用地政策,明確規定了“五個嚴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文章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