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1)合理劃分土地管理權限,探索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賦予試點地區更大的土地配置自主權;
(2)允許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節余指標跨省調劑使用機制;
(3)探索建立補充耕地質量評價轉換機制,嚴格控制補充耕地全國統籌規模,嚴格檢查補充耕地質量,在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壹補壹補的前提下,實現優進優出;
(4)支持全區土地綜合整治,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壹體保護和建設;
2.優化工業用地供應方式。
(1)鼓勵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供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2)優化工業用地出讓期限,完善彈性期限制度;
(3)支持實施工業用地“標準地”流轉,提高配置效率;
(4)支持不同工業用地類型的合理轉換,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整合和置換政策;
(5)探索增加混合工業用地供應;
(6)支持建立工業企業產出效益評價機制,加強土地精細化管理和節約集約利用。
3、以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土地。
(1)鼓勵試點地區探索通過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詳細評價細化和完善城市低效用地認定標準,鼓勵采取依法協商收回、協議置換、成本獎懲等措施推進城市低效用地退出。
(2)推動國有企事業單位積極利用現有土地,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3)規範和完善土地二級市場,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過土地預告登記方式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4)探索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創新舉措。
4.建立和完善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
(1)在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耕地紅線和農民利益三條底線的前提下,支持試點地區結合新壹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和使用權分離的實現形式。
(2)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允許將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入市改變用途。
(3)在企業上市合規性審核標準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壹視同仁。
(4)支持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轉讓市場體系。
5.促進合理有序用海。
(1)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壹體化的海洋生態環境綜合管理體系。
(二)統籌陸海資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加強海岸線動態監測。
(三)在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嚴格控制填海活動的前提下,探索推進海域壹級市場開發和二級市場流轉,探索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立。
土地政策確定了,農民明白了“五個轉變”:
1,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滿足村民住房建設需求;
2.開展村鎮土地綜合整治行動;
3、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流轉;
4、開展包擴試點,不得非法收回土地;
5.分土地的家庭全部死亡,村裏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綜上所述,目前國家大力推進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化生產,但為了防止土地非農化,保護耕地數量和土地質量,享受農村土地補貼的政策越來越嚴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