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實施後,其他受本規定管理的公園,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公園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勞動公園、高爾山公園的治安和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忻府區和東洲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兒童公園和新屯公園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治安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公園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規定,有權勸阻和舉報危害公園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為。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的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管理,保持水體清潔和園林整潔美觀。第六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明顯部位設置公園示意圖、服務標誌、遊客須知等公共信息標誌,並保持完整、準確、清晰、整潔。第七條公園內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在遊樂和商業服務功能規劃區外,不得設置各類遊樂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和攤點。第八條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征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活動結束後,組織者應當及時清除各類廢棄物,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恢復公園景觀、綠地和設施原狀。第九條公園內的噪聲不得超過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第十條遊客進入收費公園和參加公園內收費項目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有序購票,不得逃票或者使用假票。第十壹條兒童、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員進入公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帶領。第十二條除緊急救援車輛和老、弱、病、殘專用非機動車外,未經公園管理機構許可,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進入公園。
允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限速行駛,以避開遊客。第十三條未經公園管理機構許可,不得在公園內燃放煙花爆竹、露營。第十四條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設施和其他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垃圾;
(二)在樹木、景物和設施上塗抹、刻畫、懸掛、張貼、散發各類廣告資料;
(三)攀樹搖樹、割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種子和標本及藥材、踐踏綠地;
(四)翻越圍欄、欄桿,移動椅子、清潔設施,攀爬園林建築、雕塑;
(五)故意損壞圍欄、步道、照明設施、亭臺樓閣、雕塑、標誌、觀賞假山、裝飾巖石等設施;
(六)潛水、遊泳、釣魚、垂釣;
(七)向水體丟棄、傾倒或者排放汙染物;
(八)在指定場所以外的區域踢足球、輪滑、滑冰等體育活動;
(九)攜帶犬只和其他動物進入公園;
(10)故意制造噪音;
(十壹)賭博、賣藝、乞討、拾荒、非法兜售物品;
(十二)從事算命、占蔔、燒紙等封建迷信活動的;
(十三)焚燒枝葉、垃圾和其他雜物;
(十四)在禁火區吸煙,擅自動用明火;
(十五)捕捉、傷害野生動物或者驚擾、毆打展出動物,隨意向其投擲食物的;
(十六)擅自舉辦展覽、開辟健身場所和組織各種健身娛樂活動的;
(十七)其他損害公園設施、設備和公共秩序的行為。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水上活動、動物展覽和遊樂設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情況緊急時,應當立即采取疏散遊客等相應措施,並及時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遊覽的危險區域和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明顯的警示標誌。第十七條經批準在公園內舉辦的活動,組織者應當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活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