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黨員現在還能不能參加壹些“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等聯誼活動的問題,《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這裏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三點:
壹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這裏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註冊。
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範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壹聚,很正常。
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壹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擴展資料:
中央紀委法規室近日解答:要註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黨員連同學會、老鄉會、戰友會都不能參加了嗎。猶記得前不久新修訂的《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後,不少人困惑不解,甚至不無情緒。其實這是誤讀。按照中紀委法規室的闡釋,不是所有的黨員都不能參加“三會”,界定主體是黨員領導幹部。也就是說,妳是普通黨員,就沒問題。
同時,也不是什麽樣的“三會”都不能參加,如果“三會”登記註冊,是正規的“三會”就無妨。當然,即便是參加正規“三會”也不能違規。不能違什麽規?根據2002年下發的相關《通知》,黨員領導幹部不能當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
中央出臺這些規定,目的很簡單,就是防止黨員領導幹部通過“結盟”,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現實中,確有壹些官員以同學、老鄉、戰友之名,拉幫結派,蠅營狗茍。
新華社今年年初點名“山西幫”就是壹例,報道稱:“山西官場地震”成為2014年中紀委反腐的熱詞,多名主政山西的官員與在外地從政的山西籍官員的落馬,被解讀為“山西幫”。
古人說得好,“君子與君子以同道為朋,小人與小人以同利為朋”。無論同學還是同鄉,同門還是同宗,只要以利相交,而不是以道相交;只要只講哥們義氣,不講黨性原則,就不可能長遠。
古代有個例子是,明朝官員胡廣和解縉,以利相交,兩人“生同裏、長同學、仕同官”,本已商定好胡廣的女兒嫁給解縉的兒子,可當解縉因罪入獄後,胡廣卻不顧女兒反對撕毀婚約,可謂背信棄義。
別再將同學會、老鄉會、戰友會庸俗化,別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破壞了政治生態。四處攀緣,或者搞封建家臣那壹套,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