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齡太大:中國絕大部分住宅都是最近幾十年建造的,尤其是商品房改革之後,房地產市場獲得了迅猛發展。從理論上說,這些房子普遍房齡不長,安全性能應該比較好。但實際上,由於原材料質量、建築工藝、施工水平、質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普通住宅的實際使用壽命普遍偏短。
而壹些建造年代比較早的住宅,當前也已逐步進入了報廢期,成為危房。
2、隨意改造房屋:很多房屋使用者在對房屋結構沒有完全認識的情況下,就對房屋進行隨意的改造。比如現在不少用戶都將陽臺改造成了廚房,在陽臺上堆放過多重物,破壞了房屋原本的穩定性,所以才會有很多樓房出現“掉陽臺”現象。
3、地基不牢:地質勘探壹般是房屋建設中重要的壹環,“高樓大廈平地起”,如果地基不牢,房子倒塌的可能性就越大。以郴州為例,郴州地下的地質狀況非常復雜,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下溶洞、地下河、暗流非常多,如果在勘探不到位時,非常容易出現各種地基、打樁方面的問題。不僅如此,在勘探時還要考慮地下河的埋深、寬度和深度,溶洞上部巖層的厚度和完整程度,地表下土層的性質,擬建建築物的結構類型、荷載大小、長寬高尺寸等等。
總體來看,房屋出現倒塌情況分為人為因素、建設因素、房齡因素等等影響。在人為因素方面,不可置疑應該有業主承擔大部分責任,而因為建設方面導致的房屋倒塌到底由誰負責呢?
二、承擔責任劃分
出了問題後,首先要做的就是鑒定事故原因,看看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但是不管是哪方面的原因,開發商還是要負主要責任,因為不管是鑒定結果如何,到底還是因為建設當中出了問題,才會導致房屋坍塌。
按照《建築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責任者即開發商,開發商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可依法向施工單位追償。
而政府的責任,無疑主要在監管,如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政府主管部門對房屋有監管職能,若是屬於危房改造範圍而沒有改造的,政府相關人員承擔失職責任。對老舊房屋進行安全排查後,如果能夠明確房屋存在的問題是由開發、設計、施工不當造成,則房屋的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方面對房屋承擔賠償、修繕等責任。
在處理方面,首先是政府要對這幾方進行處罰。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政府可以對違法的開發商、設計、施工、監理進行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罰款、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把責任企業清出市場。
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這塊政府還是很嚴格的,也會依法對於責任企業、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