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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離婚新規定

其實在我國,離婚並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婚姻法壹直都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以及?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見法律對於弱勢群體或者特殊職業的個人婚姻是有保護傾向的。下面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對離婚又添加了什麽新的規定:

2020年我國通過了對《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該條款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

之所以增加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那些有壹些年輕夫妻,他們往往都是因為壹些生活瑣事壹時沖動才鬧離婚,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誰也不肯服軟,壹方如果說離婚,另壹方也不甘示弱,但其實他們的感情並未破裂,若給雙方相應的時間去冷靜,思考,挽回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而事實也證明,離婚冷靜期對於挽救那些沖動鬧離婚的婚姻,降低離婚率還是起到了壹定的積極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