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國通過了對《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該條款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
之所以增加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那些有壹些年輕夫妻,他們往往都是因為壹些生活瑣事壹時沖動才鬧離婚,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誰也不肯服軟,壹方如果說離婚,另壹方也不甘示弱,但其實他們的感情並未破裂,若給雙方相應的時間去冷靜,思考,挽回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而事實也證明,離婚冷靜期對於挽救那些沖動鬧離婚的婚姻,降低離婚率還是起到了壹定的積極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