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秋國慶同壹天,放假時間為10月1日?8日***8天。法定節假日是10月1日?4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10月5日至8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2020中秋國慶節放假時間為∶10月1日?8日,放假8天。其中10月1日-4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員工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但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也就是加班1天可補休3天。10月5日-8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些時間內工作的,用人單位首先應該安排員工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間,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資計發方式處理。
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1、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2、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註意:不管是300%還是200%的加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得以調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單位在何種情形下可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僅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可以選擇安排調休,不支付加班費。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