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出票人開戶銀行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舉報。各空頭支票罰款代收機構,要按照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就地將所收罰款及時、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規範空頭支票處罰的操作流程,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處罰依據和標準《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
%但不低於1000 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
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 %加處罰款;
2 .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
3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