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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邊境通行證,哪些地區需要辦理?

壹、邊境通行證辦理手續

申請領取《邊境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履行下列手續:

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2.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

3.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4.已在邊境管理區務工的人員還應當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單位證明。

二、

邊境通行證是指前往黑龍江、新疆、西藏、廣西、雲南、甘肅、內蒙古的邊境管理區需辦理的通行證件。年滿16歲且有正當理由者方可申領此證。

三、邊境通行證申領條件

1.滿16周歲。

2.參加科技、文化、體育交流或者業務培訓、會議,從事考察、采訪、創作等活動的。

3.從事勘探、承包工程、勞務、生產技術合作或者貿易洽談等活動的。

4.應聘、調動、分配工作或者就醫、就學的;探親、訪友、經商、旅遊的。

5.有其他正當事由必須前往的。

擴展資料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家在陸地邊境地區劃定邊境管理區(含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實行《中華人民***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邊境通行證》)驗查管理制度。”“凡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該《辦法》規定了進出邊境管理區證件?

第五條 凡常住邊境管理區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憑《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在本省、自治區的邊境管理區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區的邊境管理區,須持《邊境通行證》。

第六條 凡居住在非邊境管理區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前往邊境管理區,須持《邊境通行證》。

第七條 凡經由邊境管理區出入國(邊)境的人員,憑其出入境有效證件通行。外國人、無國籍人前往未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前往未對外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邊境通行證》。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