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