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是由雙方協商而成定的,協商不成的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來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壹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九十二條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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