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鐵路法》的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所說的鐵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車事故是指責任在鐵路壹方的行車事故,比如列車脫軌、沖突等。而對於正常行駛的火車撞人路外傷亡事故,壹般的說來責任並不在鐵路壹方。鐵路方面之所以對傷亡者進行壹定補償(而不是賠償),是出於人道主義。
《中華人民***和國鐵路法》同條規定的後半部分就很明確:“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按我國鐵路交通事故統計慣例,鐵路交通事故應包括“路外傷亡事故”、“鐵路旅客傷亡事故”和“鐵路職工責任傷亡事故”三大部分。其中,鐵路旅客傷亡事故,系指鐵路運營過程中,在鐵路責任期間發生的致使持有有效乘車憑證者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鐵路職工責任傷亡事故。系指由於鐵路職工的責任所引發的人身傷亡,設施、設備毀損的事故。路外傷亡事故.系指鐵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中.發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他車輛碰撞等情況,招致人員傷亡或其他車輛破損。
由此可見,鐵路交通事故不外乎如下兩大類,其壹是基於契約而產生的所謂“鐵路旅客傷亡事故”、“鐵路職工責任傷亡事故”。其二是基於侵權而產生的所謂“鐵路路外傷亡事故”。第壹類鐵路交通事故依據合同法、勞動法來調整,在這裏.承擔責任的客觀基礎是違約。不存在侵權歸責的問題。只有基於侵權而產生的路外傷亡事故.屬於侵權法調整的對象.在此,承擔責任的基礎是歸責。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鐵路法》-國家鐵路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