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6月20日,為了保證難民的基本權利,聯合國於1951年召開了“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全權代表會議”,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其領土上的難民壹定的人道主義待遇,包括:在初級教育、公***救濟、勞動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給予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遷徙等方面給予至少不低於壹般外國人並盡可能優惠的待遇;各國應尊重難民取得身份的權利,給予難民身份證件和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並盡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