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觀點對壹大半。首先,法家的最終目的的確是確保君主的統治地位和對社會的控制。這壹點可以從早期的法家創始人管仲身上看出:管仲依靠“霸道”幫助齊桓公稱霸,具體做法就是查戶口、定編制,是把人民分成四種人:士農工商,分居不同的地方,永世不得改行或串門,然後建立十五個士人之鄉,再從裏面征兵。其實是把全國變成壹個大兵營,保證君主的最高權力。由此可見,法家的是通過法規律令和行政手段治國的學派,因此西方把法家稱為“行政管理學派”或者“司法與行政管理學派”。
但是,法家的手段不僅限於嚴刑峻法,而是勢、術、法三位壹體的手段。勢是君主的權勢,是群主存在並且進行推行法家的壹系列主張的前提,失去了這種權勢,法就是壹紙空文,壹切統治之術就無從談起了。術是指權術,主要用來統治臣下,是各種陰謀手段的集合;法是治理百姓的手段,所以韓非說“法必現而術不欲顯”。三者的具體表現同過“刑、德”這“二柄”體現,也就是賞罰。因此說,這句話的後半部分是對的,前半部分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