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上班時間如下: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1:30 下午3:00-6:0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國家對公務員的工作時間實行工時制度。所謂工時制度,即為工作時間制度。
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提到,“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3、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4、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壹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