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7天。
根據公布的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為11天;
二、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
元旦放假3天不變;
春節放假7天,放假時間為農歷正月初壹到初七;?
“五壹”國際勞動節3天不變;
“十壹”國慶節放假7天;
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3天(農歷節日如遇閏月,以第壹個月為休假日)。
三、允許周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擴展資料: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壹條 為統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壹)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壹)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壹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定節假日調整後充分體現了科學性、統籌性的特點。對旅遊和社會經濟的真實拉動效應,以及新的節假日方案對於旅遊及社會經濟的綜合影響等,進行了深入的數理分析,形成科學決策的數理依據。
此外,方案最大的特色是統籌性,它統籌兼顧了舊的節假日制度的優點及新的社會需要;統籌兼顧了不同社會力量的意見和需要。
更重要的是,它還統籌兼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傳統文化習俗之間的關系,將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定為法定假日,這壹點對於弘揚傳統文化、促進中華文化的偉大復興,將會產生深遠的意義。
參考資料:
國家法定假日-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