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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離婚需要走程序是:

1、離婚雙方當事人需要到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離婚登記;

2、在登記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雙方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協議書等相關離婚材料;

3、離婚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請求進行審核,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協議書寫如下:

1、寫明離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寫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還有債務問題的處理意見;

3、寫明離婚的事實以及理由。同時離婚協議不得損害別人的利益。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時離婚協議書即可生效。

離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壹份,婚姻登記處存檔壹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

綜合上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行管部門進行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