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第二百零壹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壹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