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改名字的原則
成年人原則上說也是可以改名的。目前,公安機關接受成人改名是比較慎重的。成年人改名至少要符合以下三條:第壹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壹生只能更改壹次。16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二、成人改名字的手續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就可以變更了。
1、首先寫更名申請(更名申請:XXX戶籍部門,我叫XXX,性別,男,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現年XXX歲,身份證號XXX,因XXXXXX,給工作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故申請更名為XXX,望批準!年月日)
2、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辦理,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系變更的必須要帶著收養證。
3、上述材料準備好了,就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然後是派出所自己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之前的名字將會在戶籍頁“曾用名”壹欄中。
4、改名字的審核結果會在2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申請人便得到通知的。
三、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8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典》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壹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千零壹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