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31,建設部房地產司司長沈建忠30日表示,單位集資建設的合作建房,應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範圍內進行管理。
沈建忠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3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第壹,要把他們納入經濟適用房計劃;二是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均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關規定執行。建設標準,經濟適用房面積明確為60平方米左右。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產權管理。
"只有兩類企業可以申請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沈建忠說,壹類是遠離市區的獨立工礦企業,第二類是住房困難較多的企業。還有三個條件:壹是必須經人民政府批準;二是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第三,企業必須擁有自己的土地,可以用來建房,不是工業用地。
此外,各級國家機關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征用或購買新的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