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獎懲,參照產品稅、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教育費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為計稅依據,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是對市縣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三種稅征收的附加稅。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為基數,分別同時繳納。
二、征收率:
1.城建稅是在實際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基礎上,按照法定比例繳納的,市區為7%,縣城和鎮為5%,其他地區為1%。
2.教育費附加按實際增值稅和消費稅的3%繳納。
三、計算公式:
1,城建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率,
2、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