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度重視疫情,通過正當渠道及時了解全國疫情和地方疫情新動向,面對疫情不恐慌、不信謠、不傳謠;
2、不到公共場所和人群聚集區,切斷壹切可能的疫情傳播渠道和方式;
3、停止壹切個人和單位聚餐,與家人共度足夠的節日時光;
4、個人和家庭成員有疫情癥狀時,第壹時間通過電話和防疫部門報告,在專業指導下爭取安全治療;
5、發現親戚、朋友、鄰居近期有來自疫情高風險地區的,應對其進行隔離並立即向社區和防疫部門報告;
6.在醫療保健機構的專業指導下采取相關防疫措施,不要輕信不正當渠道的謠言,加強個人防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實施隔離措施,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