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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兩小時加班費怎麽算?

法律解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月帶薪天數為21.75×8小時)×150%;休息日加班:補休按相同時間安排。如果沒有補休,應支付加班費。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月帶薪天數為21.75×8小時)×200%;法定節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月帶薪天數為21.75×8小時)× 300%。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即員工崗位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通勤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夜班補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