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婷團隊的成本是合同的65,438+05%,因此將花費225,000歐元。
第三,朱婷的年薪要交給中國排協,主隊河南隊要分成28%,也就是42萬歐元,所以朱婷此時的工資只有65.5萬歐元。
再加上個稅等其他費用,據多家媒體報道,朱婷最後的實際工資大概不到40萬歐元,也就是400多萬人民幣,遠遠低於她的隊友。
對於國內球員來說,很多都是國家培養的,所以成名後發壹部分工資也是合適的。
要知道,培養壹個運動健將需要很大的投入。這種投入,在體育市場沒有市場化之前,很少得到回報。現在體育與國際接軌,有了回報的項目。
對於國家培養的運動員,國家(包括地方政府)的投入相當於現在商業上的天使投資。這部分投資在資金上不是最多的,但是非常關鍵,因為沒有這部分投資就沒有未來的發展。所以也是必須的,也是應該上繳的。
但是上繳的比例明顯太多了。就像天使投資壹樣,結果只是很少壹部分股份。
然而,像朱婷壹樣,過去有太多的球員在NBA打球。那些年為了去NBA,籃協和上海隊也開出了苛刻的條件,即使姚明揚言要退役。最終只能接受按照姚明職業生涯的長短分期向籃協和上海支付8-15萬美元賠償金的苛刻條件。
這種補償是很不科學的,因為成為頂尖運動員主要是運動員的天賦和努力。國家早期的投資只是“天使投資”,但要求的回報太多。這既不利於行業的發展,也不利於運動員的成長,極不公平。要知道,運動員的黃金時代其實是很有限的。
也就是說,包括地方隊在內,運動員出去應該有壹個合理的回報範圍,而不是無限制的分配。這種貪婪會毀掉很多優秀的運動員。也不利於未來更多優秀運動員的發現和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