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七條
每年的9月5日是“中華慈善日”。第十條
成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