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手續齊全,隨時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以有房產證登記人、共有人、買受人,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及以上三種房屋證明,向房屋所屬房管部門申請過戶。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登記。
共有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人的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份額而申請變更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六)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